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224号原告李爱坤,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新区。被告李传强,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坤诉被告李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称被告已还清全部借款,故原告李爱坤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爱坤负担。
审 判 长 常江红
人民陪审员 孙文艺
人民陪审员 苏明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孟姣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