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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224号

李爱坤与李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2-07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爱坤,李传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224号原告李爱坤,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新区。被告李传强,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坤诉被告李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称被告已还清全部借款,故原告李爱坤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爱坤负担。

审 判 长  常江红

人民陪审员  孙文艺

人民陪审员  苏明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孟姣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