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2786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兴科路支行
被执行人:刘宇君
被执行人:王玲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兴科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宇君、王玲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28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焕毫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