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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立民催字第43号

陈高峰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陈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立民催字第43号申请人陈高峰。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支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陈高峰遗失支票一张(号码为1050953005518391,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商业城支行,出票人为深圳市闰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陈高峰,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陈高峰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方媛媛

人民陪审员  谭 平

人民陪审员  陈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辉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