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立民催字第43号申请人陈高峰。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支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陈高峰遗失支票一张(号码为1050953005518391,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商业城支行,出票人为深圳市闰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陈高峰,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陈高峰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方媛媛
人民陪审员 谭 平
人民陪审员 陈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辉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