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4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全山。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德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金旺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梅,乌鲁木齐金旺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公司。
负责人:王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公司经理。上诉人郭全山与被上诉人单德福、乌鲁木齐金旺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下称金旺达运输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公司(下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2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郭全山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全山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上诉人郭全山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联
审 判 员 肖炜
代理
审判员 杨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牛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