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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319号

江阴安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德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德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安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德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胡湾村。法定代表人李加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阴安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集中区C区那巷路。法定代表人朱华,该公司董事长。苏州德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商初字第0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利娜

审 判 员  费益君

代理

审判员  包梦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