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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民初139号

郑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郑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139号

原告:郑某。

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恩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严盛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