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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执52号

申请执行人薛军丽与被执行人李岩抚养费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军丽,李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4执52号申请执行人薛军丽,女,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李岩,男,铜川市耀州区人。薛军丽平与李岩抚养费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2日作出的(2007)耀法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岩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薛军丽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6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立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李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薛军丽平支付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抚养费36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岩已向本院缴纳执行款3600元。申请执行人薛军丽领取了该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7)耀法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主文所确定的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文

审 判 员  李科锋

人民陪审员  李百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满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