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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337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与林鹏桂、林水生、吴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林鹏桂,林水生,吴葱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3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鹏桂,男,1997年9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水生,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吴葱,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林鹏桂、林水生、吴葱追偿权纠纷一案,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林鹏桂、林水生、吴葱应当连带偿还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垫付的赔偿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2700元。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向法院举报后,法院随即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庄志强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