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王怡,女,汉族。
被执行人:赵维福,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福清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维福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维福名下的银行存款11637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厚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