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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3881号

梁咏梅与孙卫平、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咏梅,孙卫平,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3881号申请执行人梁咏梅。被执行人孙卫平。被执行人高峰。

原告梁咏梅与被告孙卫平、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350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卫平名下位于绍兴袍江东方明珠小区1幢三单元505室住宅房地产(以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浙经纬[2016]估字第01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为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剑

审 判 员  黄文松

代理

审判员  张霰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单安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