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3881号申请执行人梁咏梅。被执行人孙卫平。被执行人高峰。
原告梁咏梅与被告孙卫平、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350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卫平名下位于绍兴袍江东方明珠小区1幢三单元505室住宅房地产(以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浙经纬[2016]估字第01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为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剑
审 判 员 黄文松
代理
审判员 张霰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单安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