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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8524号

原告王美珍诉被告张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美珍,张远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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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8524号原告王美珍,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吴清妹,晋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远霞,女,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苏志松、黄素春,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珍诉被告张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自行协商还款事宜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

审 判 员 陈 昌 演

人民陪审员 王 文 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