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8524号原告王美珍,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吴清妹,晋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远霞,女,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苏志松、黄素春,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珍诉被告张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自行协商还款事宜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
审 判 员 陈 昌 演
人民陪审员 王 文 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