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81刑初55号

吕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81刑初55号公诉机关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旌德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旌德县版书乡南关村葛*组葛湾片**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鹏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5日18时43分,被告人吕某驾驶小型轿车,行至S323线9KM+520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人章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章某当场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吕某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吕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18时43分,被告人吕某驾驶车牌号为皖P6187**的“丰田”牌小型轿车,沿S323线由安徽省旌德县往宁国市方向行驶,行至S323线9KM+520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人章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章某当场死亡。案发后,经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吕某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随公安干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元。2015年12月23日,经宁国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章某亲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除法定赔偿的安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外,被告人吕某补偿被害人亲属损失7万元(已给付),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吕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梅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驾驶证、行驶证、保单、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社区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其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所在社区对其评价良好,对被告人吕某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鸿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