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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2民初511号

乐至县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志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至县鼎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志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511号原告乐至县鼎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商业街26号。组织机构代码:31453012-7。法定代表人罗冬,总经理。被告张志远,男,生于1970年11月1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鼎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志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乐至县鼎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鼎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乐至县鼎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云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