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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财保24号

申请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创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闽克鞋服有限公司、蔡天宫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25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泉州市鲤城区创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福建闽克鞋服有限公司,蔡天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财保24号提请人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创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吴荣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莉,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许志忠,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福建闽克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蔡天宫。被申请人蔡天宫,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提请人厦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创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闽克鞋服有限公司、蔡天宫的借款合同纠纷中,根据申请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创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人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福建闽克鞋服有限公司、蔡天宫价值2607620元的相应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福建闽克鞋服有限公司、蔡天宫价值2607620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颜 仪

审 判 员  柯丽专

代理

审判员  林雪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颜文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