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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5697号

王安平与赵清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安平,赵清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5697号原告王安平。被告赵清高。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平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雄成

代理

审判员  汪椿林

代理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晶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