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5697号原告王安平。被告赵清高。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平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雄成
代理
审判员 汪椿林
代理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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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平与赵清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5697号原告王安平。被告赵清高。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平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雄成
代理
审判员 汪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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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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