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5执41号申请执行人刘华杰,男。被执行人仵世锋,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华杰与被执行人仵世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仵世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华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仵世锋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态度蛮横。为教育其端正执行态度,督促其执行案件,维护法律权威,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仵世锋司法拘留十五日。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仵世锋将案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华杰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