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536号
申请执行人:谭湘盈,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二完小旁报社家属楼。
被执行人:龙彦,女,蒙古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联C区。申请执行人谭湘盈与被执行人龙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龙彦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龙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龙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20天前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慧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旭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