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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536号

谭湘盈申请执行龙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湘盈,龙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536号

申请执行人:谭湘盈,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二完小旁报社家属楼。

被执行人:龙彦,女,蒙古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联C区。申请执行人谭湘盈与被执行人龙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龙彦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龙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龙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20天前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慧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旭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