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086号原告王某,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被告董某某,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白新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一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