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456号原告孙佃平,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孙长江,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佃平与被告孙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以自己名下的车号为鲁N8SXXX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孙佃平名下车号为鲁N8SXXX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孙长江的银行存款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正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长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