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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54号

黄桥秀与重庆乐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桥秀,重庆乐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4号原告黄桥秀,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乐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办事处育才路B区13号1幢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0728353Y。法定代表人廖智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守兵,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桥秀诉被告重庆乐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桥秀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桥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桥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桥秀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刘 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