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执字第1519号

关于孙晟毓与康志敏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晟毓,康志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519号

申请执行人:孙晟毓。

法定代表人:孙东辉。被

申请执行人:康志敏。申请执行人孙晟毓与被申请执行人康志敏抚养费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的(2012)建黑民初字第036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志敏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5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孙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