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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辖终83号

姜英娥与青岛六和万福食品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六和万福食品有限公司,姜英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六和万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煦,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英娥。

上诉人青岛六和万福食品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8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事故发生地无证据证明在莱西市,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民事诉状中的诉求、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莱西市,故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秀强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