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六和万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煦,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英娥。
上诉人青岛六和万福食品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8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事故发生地无证据证明在莱西市,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民事诉状中的诉求、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莱西市,故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秀强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