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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815号

付元章与谢平华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元章,谢平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815号原告(反诉被告)付元章,男,汉族,黑龙江省鸡东县永安镇永峰村**组农民。被告(反诉原告)谢平华,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原告付元章与被告谢平华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谢平华在答辩期内提起反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苏里独任审理,于2015年12月27日、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付元章、谢平华到庭参加诉讼,证人陈、颜、李、邓、何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元章诉称,2014年5月底,被告谢平华让付元章给他家的50亩玉米地和200亩大豆地播种,双方没有协商作业费。按照当地的习惯,如果是当即给付作业费,每亩地收取人民币10元,如果秋收后给付作业费,每亩地收取12元。付元章先播种玉米,几天后又给谢平华播种大豆。谢平华从付元章家购买了34斤庆丹5号玉米种子,尚欠种子款408元,谢平华欠付元章之子的劳务费200元,谢平华借用付元章的摩托车,摩托车受到损害,谢平华欠付元章摩托车修理费650元。谢平华至今未给付播种250亩地的作业费3?000元,玉米种子款408元,劳务费200元,摩托车修理费650元,故请求判令谢平华立即给付4?258元。

被告谢平华辩称,2014年,原告付元章给谢平华播种50亩玉米地和200亩大豆地,口头约定每亩作业费10元,可在2015年春谢平华与付元章结算作业费时,付元章竟提出每亩作业费12元,谢平华为此未给付作业费。反诉原告谢平华诉称,在播种玉米时,由于反诉被告付元章的过失,导致用种量没有达到农艺要求,谢平华的50亩玉米地重播,造成减产损失27?390.75元,人工间苗的劳务费1?500元,机车作业费500元,玉米种子款2?726元。2008年,付元章向谢平华借款1万元,借款本金已付清,利息650元至今未给付。付元章应赔偿谢平华经济损失共计32?766.75元。反诉被告付元章辩称,反诉原告谢平华找付元章播种时,天下着小雨,地面湿,付元章说这种情况不能播种,谢平华说没事。付元章按照谢平华的要求播种,谢平华的妻子负责站播种机,付元章驾车先播了20多米,谢平华的妻子下车查看播种情况,她看到一米之内只有四颗种子,付元章说可能有看不着的,付元章又继续播种,播种快要结束时,发现有五、六十斤玉米种子没有播下去,付元章提出重播,谢平华表示不用付元章重播,他自己重播。谢平华之妻站播种台看播种流量和播种质量,玉米重播是谢平华之妻造成的,与付元章无关。原告付元章未提供证据。被告谢平华提供的证据及原告付元章质证情况:1.证人陈出庭作证,证实2014年,谢平华从陈家购买10多斤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每斤价格是18.5元。原告付元章质证认为不清楚谢平华是否购买了玉米种子,对玉米种子的价格没有异议。2.证人颜出庭作证,证实2014年,谢平华从颜家购买40斤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每斤价格是18.5元。原告付元章质证认为不清楚谢平华是否购买了玉米种子,对玉米种子的价格没有异议。3.证人李出庭作证,证实2014年,谢平华从李家购买11斤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每斤价格是18.5元。原告付元章质证认为不清楚谢平华是否购买了玉米种子,对玉米种子的价格没有异议。4.证人邓出庭作证,证实2014年,谢平华从邓家购买10斤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每斤价格是18.5元。原告付元章质证认为不清楚谢平华是否购买了玉米种子,对玉米种子的价格没有异议。5.证人何出庭作证,证实2014年,何在一号地给谢平华收割玉米,南面的玉米地比北面的玉米地面积大,可产量没有北面玉米地的高,两块地产量相差多少不清楚。原告付元章质证认为玉米地的产量与播种没有关系。法院调查证据及原告付元章、被告谢平华质证情况:1.询问史的笔录1份,其主要内容:史系八五二农场第三管理区十二作业站站长,付元章、谢平华均在十二作业站居住。2014年,像付元章家的播种机每亩地收取作业费一般在10元-12元之间。按照玉米种子的品种,德美亚3号每亩地用种量在3.1-3.2斤,龙丹63号和庆丹5号每亩地用种量也需3斤左右。八五二农场供给农户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每斤大约23.5元,农户去宝清县购买的价格是18元-19元,不清楚龙丹63号和庆丹5号的种子价格。谢平华的玉米地种植的种子有龙丹和德美亚。如果种子还剩80斤,玉米地二次播种还需补70斤种子,50亩地人工间苗也就是2人2天费用400元。原告付元章、被告谢平华质证无异议。2.询问戴的笔录1份,其主要内容:戴系八五二农场第三管理区十二作业站副站长,付元章、谢平华均在十二作业站居住。2014年,像付元章家的484型播种机收取作业费一般在10元/亩-15元/亩左右。玉米地每亩用种量在2.6-3斤左右。八五二农场供给农户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每斤是22.5-23元,不清楚龙丹63号和庆丹5号的种子价格。玉米地二次播种产生的费用有种子费用、机车作业费(播种、镇压)、人工费(人工站播种机、人工间苗),机车镇压的费用是每亩地3-5元,50亩地人工站播种机的费用100元左右,50亩地人工间苗需要10人1天,每人一天的费用至少120元。按照常理,50亩玉米地重播,用100斤种子就可以了。原告付元章质证对人工费有异议,被告谢平华质证认为重播时100斤种子不够。对被告谢平华提供的证据1、2、3、4,原告付元章对玉米种子的价格没有异议,应予采信;对证据5,证人何双维所证实的内容不能证实玉米减产这一事实,不予采信。对法院调取的证据1,原告付元章、被告谢平华质证无异议,应予采信;对证据2,付元章对人工费有异议,谢平华对重播时玉米种子的数量有异议,对证明的作业费价格、玉米播量应予认定。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4年5月底,原告付元章与被告谢平华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付元章以自有的484型播种机为谢平华家的50亩玉米地和200亩大豆地播种,双方没有约定作业费。谢平华提供的龙丹63号玉米种子,谢平华的妻子贺负责站播种机,付元章驾车在玉米地播了大约10-20米,贺下车查看播量,并跟付元章说播量不够,付元章说可能有的种子看不到,二人又继续播种,播种结束时尚有50-60斤龙丹63号玉米种子没有播到地里。付元章提出给谢平华重播,谢平华没有同意。谢平华从他处购买玉米种子,进行重播。付元章又给谢平华播种200亩大豆地,双方对播种质量没有异议。2014年,当地播种的作业费每亩收取10元-15元。

本院认为,原告付元章与被告谢平华自愿达成由付元章以自有农机为谢平华承包的土地播种玉米和大豆,双方形成农机作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双方未约定作业报酬,按照2014年当地作业费收取标准每亩地10元-15元,本院酌定每亩作业费12元,谢平华应给付付元章200亩大豆地作业费2?400元。驾驶员付元章播种时,在农具手贺告知播量不够的情形下,付元章、贺X均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50亩玉米地重播,付元章应承担一半的责任,故本院酌定谢平华应给付50亩玉米地的播种费300元。付元章主张种子款408元,劳务费200元,摩托车修理费650元,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谢平华主张因玉米减产给其造成经济损失27?390.75元,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玉米减产的事实存在,且其经济损失与农机服务缺陷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其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谢平华重播所支出的费用,结合证人证言,以及付元章陈述尚有50-60斤龙丹63号玉米种子未播种,本院酌定谢平华尚需购买70斤玉米种子。庆丹5号玉米种子,价格每斤12元,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价格每斤18.5元,本院酌定谢平华支出种子费用1?074元(34斤庆丹5号、36斤德美亚3号)。重播玉米时,劳务费和机车作业费是必然发生的费用,结合证人证言和谢平华的陈述,本院酌定重播时劳务费500元,作业费500元。谢平华重播时产生的费用共计2?074元,付元章应承担1?037元。谢平华主张付元章应赔偿种子费用2?726元、人工费1?500元、作业费500元,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自己的此项主张,故本院对超过合理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谢平华主张借款利息650元,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平华给付原告付元章作业费2?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反诉被告付元章赔偿反诉原告谢平华经济损失1?0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付元章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谢平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谢平华负担;反诉费619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反诉原告谢平华负担285元,反诉被告付元章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判员  李苏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