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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690号

俄洛日黑与青岛宇航钢结构有限公司、陈永芹、刘栋、任兰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俄洛日黑,青岛宇航钢结构有限公司,陈永芹,刘栋,任兰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690号原告俄洛日黑,男,彝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永宏,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宇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贾树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永芹,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栋,男,汉族,住新泰市。被告任兰珍,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俄洛日黑与被告青岛宇航钢结构有限公司、陈永芹、刘栋、任兰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宇航钢结构有限公司、陈永芹、刘栋、任兰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俄洛日黑撤回对被告青岛宇航钢结构有限公司、陈永芹、刘栋、任兰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克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