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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执字第1783号

杜梅与孙宗委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梅,孙宗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1783号申请执行人杜梅。被执行人孙宗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民初字第37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宗委土地使用权5亩及地上建筑物钢结构大棚2000平方米、平房7间,具体位置: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代家庄村西邻杨春家旋皮厂,东邻大福木业,北邻公路,南邻空地。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西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倪立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