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30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被执行人瞿晓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绍商外初字第0008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瞿晓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瞿晓虹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瞿晓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瞿晓虹(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6的存款人民币285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立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贤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