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特55号
申请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斌,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伏利,该行职员。
被
申请人:宁波冠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东二村。
法定代表人:凌桂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申请人宁波冠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冠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冠华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梦琬
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
人民陪审员 王秀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杨利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