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金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吴继祥。被执行人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三街法定代表人钟奕南。吴继祥诉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小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约定:
一、被告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5日前支付原告吴继祥违约金1885元;
二、被告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前协助原告吴继祥将位于金水区的房屋产权办理至原告吴继祥名下。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继祥于2015年12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吴继祥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