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见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省稷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某,系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西安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山西省稷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8102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给付55000元,下剩的款项权利人表示放弃,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立龙
审判员 刘相平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本永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