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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恢13号

西安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山西省稷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山西省稷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见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省稷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某,系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西安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山西省稷山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8102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给付55000元,下剩的款项权利人表示放弃,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立龙

审判员  刘相平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本永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