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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00388号

张小丹与周兆科、吴少环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兆科,吴少环,周锡区,周银妹,张小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003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兆科。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少环。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锡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银妹。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丹。

上诉人周兆科、吴少环、周锡区、周银妹为与被上诉人张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商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周兆科、吴少环、周锡区、周银妹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兆科、吴少环、周锡区、周银妹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兆科、吴少环、周锡区、周银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良岳

审 判 员 何士锋

审 判 员 曾庆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翁若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