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91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欧阳某某、陈某某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楼民城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欧阳某某、陈某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楼执字第9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东
审判员 钟 宁
审判员 王宇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山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