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初字第36号原告龙智荣。原告杨高抓。原告杨正伟。原告龙生全。原告龙老记。被告龙忠云。被告龙玉九。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智荣、杨高抓、杨正伟、龙生全、龙老记诉被告龙忠云、龙玉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智荣、杨高抓、杨正伟、龙生全、龙老记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智荣、杨高抓、杨正伟、龙生全、龙老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智荣、杨高抓、杨正伟、龙生全、龙老记撤回对被告龙忠云、龙玉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小玲承担。
审 判 长 向 敏
审 判 员 吴 辉
人民陪审员 龙云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龙 峰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