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8672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弄**号。注册号310000400541498。法定代表人水谷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勇。委托代理人郜学锋。被告苗健。
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苗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2月15日,其与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被告租赁挖掘机一台。其向原告交付了挖掘机。截止2015年10月23日,被告欠付租金600873.39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预期租金600873.39元和迟延损害赔偿金220525.63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该案的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不能向被告送达,致本院不能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14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琦
审 判 员 相帆
代理
审判员 王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