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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838号

张惠敏与马太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惠敏,马太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838号原告张惠敏,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曲哲(原告之夫),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被告马太安,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敏诉被告马太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惠敏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惠敏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惠敏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广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