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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执61号

裴建宽与李红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裴建宽,李红俊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61号申请执行人裴建宽,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红俊,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建宽与被执行人李红俊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李红俊已将(2015)山民小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小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轶

审 判 员  杜晓华

代理

审判员  杨 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