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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5523号

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仲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5523号原告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顾新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萌刚,男。委托代理人徐洪国,男。被告石仲芳,女,住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仲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秉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杰云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