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11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200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理人:徐继娥,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母。
被执行人:陈山,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山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黄少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7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4)黄少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事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