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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760号

陈某某与陈山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陈山

裁判文书全文

 {C}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11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200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理人:徐继娥,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母。

被执行人:陈山,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山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黄少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7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4)黄少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事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