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349号
原告:张中民
被告:于忠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民与被告于忠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民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中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民撤回起诉。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与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296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刘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