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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349号

原告张中民与被告于忠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中民,于忠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349号

原告:张中民

被告:于忠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民与被告于忠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民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中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民撤回起诉。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与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296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刘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