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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刑终76号

董XX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董XX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刑终76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董XX,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6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6月1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9日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至今。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董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让刑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一审被告人董XX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XX撤回上诉。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刑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雪雁

审 判 员  陈 浩

代理

审判员  闫冠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