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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658号

葛太玉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265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葛太玉,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658号

原告:葛太玉,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鲤渕豊太郎。

委托代理人:彭明致、李楠,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律师助理。

原告葛太玉诉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太玉到庭、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明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太玉诉称:2014年5月14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标示由深圳市琼彬贸易有限公司监制,广州市金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琼彬花菇”17包、“琼彬金钱菇”6包,总价值1441.4元。购买后,原告发现本涉案产品明显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食品的营养成分明确标明是每100克食品所含营养成分:“能量1148千焦、蛋白质20.0克、脂肪1.2克、碳水化合物61.7克、膳食纤维31.6克、钠11毫克”,然而按其标示的各种营养素的总和“蛋白质20.0克+脂肪1.2克+碳水化合物61.7克+膳食纤维31.6克+钠11毫克=114.511克”,其结果既然超过100克。涉案食品标示的营养成分表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理应认定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中的营养信息是关乎人体××的重要信息,是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促进公众膳食营养平衡和身体××,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指标。综上所述,被告在履行完国家规定的法定审查义务之后,仍然销售此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明显已构成明知。因此现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退还货款1441.4元;2.被告依法十倍赔偿14414元,总计15855.4元;3.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不能证明涉案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事实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确认营养标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在被告处购买广州市金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琼彬花菇”17包,单价为65.8元/包;“琼彬金钱菇”6包,单价为53.8元/包,原告共支付货款1441.4元。涉案产品包装背面处均标注有“营养成分表”,该表标注:“每100克食品所含营养成分:能量1148千焦、蛋白质20.0克、脂肪1.2克、碳水化合物61.7克、膳食纤维31.6克、钠11毫克”。原告上述营养成分表中的各项营养素质量之和大于100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故涉案产品应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院认为:国家卫生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3.4条规定,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第6.4条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列明:食品的蛋白质,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仅限乳糖),总的、可溶性或不溶性膳食纤维及其单体,维生素(不包括维生素D、维生素A),矿物质(不包括钠),强化的其他营养成分的允许误差范围为≥80%标示值;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除外乳糖)的允许误差范围为≤120%标示值。本案所涉花菇以及金钱菇的营养成分总量在该误差范围内。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因此,原告主张本案所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理由不成立,其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葛太玉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葛太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越

人民陪审员  陈少玲

人民陪审员  欧阳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金馨梁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