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274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西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5号“汇都总部广场”三号研发楼第一、二层。负责人唐冰,行长。被告成都市点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23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王镇。被告理县八鑫源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理县杂谷脑镇新环路3号附17号。法定代表人雷国静。被告张茂森,男,羌族,1970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雷国静,女,汉族,1963年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袁国忠,男,汉族,1953年1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成都俊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123号联益大厦18楼4号。法定代表人刘云和。被告汶川龙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较场横街。法定代表人陈勇。被告茂县文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茂县文镇。法定代表人张茂森。被告王镇,男,汉族,1971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昭苏县天山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文化路16号。法定代表人袁国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西区支行与被告成都市点金矿业有限公司、理县八鑫源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茂森、雷国静、袁国忠、成都俊采投资有限公司、汶川龙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茂县文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王镇、昭苏县天山泽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理县八鑫源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茂森、雷国静、袁国忠、成都俊采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理县八鑫源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茂森、雷国静、袁国忠、成都俊采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5603629.2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买卖、抵押、转让、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董 淼
人民陪审员 杨中亚
人民陪审员 周开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庄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