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331号
原告(反诉被告):牛风新,男,194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身份证号:37233119440629311X
被告(反诉原告):牛传祥,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身份证号:372331196504123113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牛风新与被告(反诉原告)牛传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牛风新与被告(反诉原告)牛传祥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牛风新、被告(反诉原告)牛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牛风新负担;反诉费2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牛传祥负担。
审 判 长 李桐光
审 判 员 苏洪财
人民陪审员 范学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闫 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