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爱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路进。
上诉人胡爱明与被上诉人徐路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黄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诉人胡爱明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云
审 判 员 刘春生
代理
审判员 郑本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