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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终257号

徐路进与胡爱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爱明,徐路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爱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路进。

上诉人胡爱明与被上诉人徐路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黄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诉人胡爱明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云

审 判 员  刘春生

代理

审判员  郑本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