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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财保10-3号

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耀星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江门市耀星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财保10-3号

申请人: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应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利美,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江门市耀星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梁祥辉。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皖0705财保10-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热媒油系统设备一套,现因申请人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在三十日内未起诉,本院已依法解除了对被申请人江门市耀星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本院亦应当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热媒油系统设备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华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