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303号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章卿千汇信息,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章卿苑*幢***室。经营者蒋海红。被告杨思伟。
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章卿千汇信息诉被告杨思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李倩独任审判。
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章卿千汇信息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章卿千汇信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章卿千汇信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章卿千汇信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婷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