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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303号

张家港市杨舍镇章卿千汇信息与杨思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思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303号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章卿千汇信息,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章卿苑*幢***室。经营者蒋海红。被告杨思伟。

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章卿千汇信息诉被告杨思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李倩独任审判。

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章卿千汇信息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章卿千汇信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章卿千汇信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章卿千汇信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婷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