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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3民初18号

原告王宏伟诉被告周桂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宏伟,周桂科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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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23民初18号原告王宏伟,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川广,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桂科,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伟诉被告周桂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宏伟未在法定缴款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曾珍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记员王文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