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23民初18号原告王宏伟,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川广,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桂科,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伟诉被告周桂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宏伟未在法定缴款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曾珍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记员王文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