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泰执民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夏益群被执行人吴海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泰商初字第0020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海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海洋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海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吴海洋(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79的存款人民币156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XX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夏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