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裕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曹xx。委托代理人肖振双,富裕县友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x甲(曾用名赵x乙),现下落不明。
原告曹xx与被告赵x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x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12月25日在民政机关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赵xx,现年13周岁。最近几年双方感情出现问题,被告长年不回家,收入也不交家。被告于2012年2月份离家出走,已达4年之久,经原告四年时间寻找,杏无音信,下落不明,无奈,原告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赵xx归原告抚养。被告赵x甲未出庭应诉、答辩。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两份,证明双方夫妻关系确实存在。被告未出庭质证。
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证据二、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共五张,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女的自然情况。被告未出庭质证。
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证据三、富裕县绍文乡团结村出具的介绍信一份,证明结婚证上的赵x乙与户口本上的赵x甲为同一人,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其婚生女孩名字为赵馨悦,赵x甲于2012年2月份外出务工,至今联系不上,现下落不明。被告未出庭质证。
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赵x甲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举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案确定如下事实:2000年12月25日,原、被告在富裕县绍文乡民政机关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赵xx(2001年8月24日出生)。2012年2月份,被告外出去大连打工,一个多月后原告也去大连打工,但没有与被告在一起生活,因工作、生活的地方都相距很远。被告在大连待了一年就走了,之后再没见过面,经原告多方寻找,至今杏无音信,现下落不明。另查,赵x甲曾用名赵x乙。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被告一声不响,擅自离家,至今杳无音信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且婚生女儿赵馨悦随原告生活,对原告要求抚养赵馨悦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曹xx与被告赵x甲(赵x乙)离婚;
二、婚生女孩赵xx(2001年8月24日出生)由原告曹xx抚养,抚育费自负。本案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700.00元,由原告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海峰
人民陪审员 许春雷
人民陪审员 杨 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