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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法执字第03581号

李某与王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358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王某,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