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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314号

王子生与王爱彬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王子生,王爱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王子生,男,汉族,1939年11月1日出生,住延津县。委托代理人张东升,河南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彬,男,汉族,1977年8月11日生,住延津县。

原告王子生诉被告王爱彬宅基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子生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王子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子生负担。

审 判 员  唐向辉

人民陪审员  何 敬

人民陪审员  原乃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耿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