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王子生,男,汉族,1939年11月1日出生,住延津县。委托代理人张东升,河南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彬,男,汉族,1977年8月11日生,住延津县。
原告王子生诉被告王爱彬宅基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子生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王子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子生负担。
审 判 员 唐向辉
人民陪审员 何 敬
人民陪审员 原乃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耿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